新疆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07作者: 审核人: 浏览次数:107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合同,是制定派遣计划的依据。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声誉,规范毕业生择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的制发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从自治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统一购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通过各学院集中发放,每名毕业生只能申请领取一套就业协议书。因升学等原因暂不就业的毕业生,可以不申领就业协议书。未集中领取又确实需要的,毕业生本人可持学院证明到招生就业处申领。
    (三)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丢失,毕业生本人持学院证明到招生就业处补办,并交纳工本费。
    (四)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损坏或填错,补办时须交还损坏或填错的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的使用及签订程序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双方可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与非国有单位形成就业协议的毕业生除签订就业协议书外,还需要签订就业合同书并到公证处公证。需要签订就业合同书的毕业生,可以从招生就业处领取就业合同书。
    (二)毕业生所在学院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审,符合手续和规定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招生就业处审核。
    (三)招生就业处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后协议生效。协议生效后,由毕业生负责将一份交招生就业处备案、一份交用人单位备案、一份留个人作为就业依据。
    (四)毕业生需保管好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离校后须持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三、就业协议书的使用要求
    (一)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应仔细阅读有关说明,认真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内容务必准确、真实。
    (二)就业协议书统一编号,专人专用,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的就业协议书,也不得把就业协议书借给他人使用。
    (三)就业协议书经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为维护各方权益,除规定条款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就未尽事宜在备注栏内协商约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特殊约定,必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否则约定对学校无任何约束力。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应在3日内交所在学院和招生就业处审核(利用假期签订的协议书,在开学后3日内),并按时送交招生就业处和用人单位备案。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送交就业协议书而未列入派遣计划或派遣时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其后果毕业生自负。
    四、就业协议的违约及处理
    (一)毕业生在签约前,要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用人政策,避免以后违约行为的发生。
    (二)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原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解除协议函,学生需持解除协议函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毕业生如升学、参加组织部门选调、入伍等,应提前向用人单位约定,并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派遣时按协议约定办理,否则按就业协议书派遣。如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由毕业生同用人单位协商取得解除协议函后,也可按升学、组织部门选调或入伍派遣。
    (四)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丢失、转让他人或借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的,均按违约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违约责任应按就业协议书中相关条款和提前约定执行,没有提前约定的,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按约定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学校给予协助,并报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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